(2015)古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孟亚川诉甘肃省景电管理局裴家营水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亚川,甘肃省景电管理局裴家营水管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485号原告孟亚川,男,汉族,农民,住古浪县。被告甘肃省景电管理局裴家营水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亚川诉被告甘肃省景电管理局裴家营水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孟亚川负担。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