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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高某甲,男,汉族。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6月1日生下女儿高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没有经济收入,经常发生争吵,致使感情不和。2011年12月被告因合同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4月12日送至阳泉二监服刑。现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服刑结束后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除各自的生活日用必需衣物无其他财产分割。被告高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甲于2004年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高某乙,于2009年6月1日出生。2011年12月8日被告高某甲被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限为201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现服刑于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且均同意婚后共同财产及对外债权债务自行协商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犯罪入监通知书、原告的居住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郑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高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婚生女由原告进行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该项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高某甲离婚。二、婚生女高某乙随原告郑某某生活,抚育费由原告郑某某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齐万福审判员  李 毅审判员  任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