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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负责人:刘香,行长。委托代理人:单文涛。被执行人:王波,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六汪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6584.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济困难,要求延期履行义务,经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案件款76584.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20000元,5月1日前付20000元,余欠36584.00元本息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黄商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孟爱君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