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宗浮云、侯立山诉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浮云,侯立山,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宗浮云,女,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侯立山,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楚文军,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昆河镇胜利村。法定代表人韩兴忠,村委会主任。原告宗浮云、侯立山诉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斌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立山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楚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胜利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宗浮云、侯立山诉称,二原告为母子关系,1993年落户到包头市昆都仑区闫家梁,原告侯立山的父亲侯润虎于2009年去世。侯润虎曾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并交纳了15000元宅基地款。2005年由于包钢扩建占用村里的土地,闫家梁整体搬迁到到胜利佳苑。由于其他村民没有向村里交过宅基地款,2007年12月经各级村领导批示,同意退还原告家交纳的宅基地款,但被告至今没有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二原告宅基地款1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胜利村委会未到庭,但其辩称闫家梁是胜利村的一个村小组,2005年闫家梁开始拆迁,2007年闫家梁村民全部入住胜利佳苑小区,闫家梁村小组已经不存在了。原告提交的宅基地款交纳收据是真实的,在单据上签字的王常勇当时是胜利村党支部书记,张永和当时是胜利村村长,王常春当时是胜利村闫家梁村小组组长。经审理查明,原告宗浮云是原告侯立山的母亲,侯润虎是原告侯立山的父亲,侯润虎于2009年去世。侯润虎在世时曾向胜利村闫家梁村小组交纳宅基地款15000元,闫家梁村小组向侯润虎出具宅基地款收据一张。2007年12月,时任胜利村党支部书记王常勇、胜利村村长张永和、闫家梁村小组组长王常春在二原告持有的宅基地款收据上签字,同意退还宅基地款。另查明,被告胜利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侯润虎的继承人为宗浮云、侯立山、侯海霞。侯海霞自愿放弃对侯润虎交纳的15000元宅基地款的继承。以上事实,有二原告提交的宅基地款收据一张、被告出具的证明一份、侯海霞出具的声明一份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闫家梁村小组的义务应当由其所属的胜利村委会承担,2007年12月时的胜利村主要领导均同意退还侯润虎交纳的宅基地款,故被告胜利村委会应当退还该笔宅基地款。因侯润虎已去世,其继承人侯海霞自愿放弃对该15000元宅基地款的继承,故被告胜利村委会应当将15000元宅基地款退还侯润虎的其他继承人宗浮云和侯立山,并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二原告支付从二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7日至15000元宅基地款全部退还之日的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宗浮云、侯立山宅基地款15000元;二、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宗浮云、侯立山支付15000元宅基地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退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昆区昆河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