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廉翠与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翠,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廉翠,女,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士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乐丽,女,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系刘士河之妻。原告廉翠与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廉翠、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士河的委托代理人范乐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廉翠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自2014年5月至同年8月工资6268元未支付。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去市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268元。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只是公司目前没有支付能力。经审理查明:原告廉翠自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4个月工资未发放。2014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公司欠廉翠5、6、7、8月工资共计6268元,发放其余人员5月份工资之日一并发放。”2015年2月4日,廉翠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其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廉翠不服该仲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工资欠条、仲裁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应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626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廉翠工资欠款6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运幄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