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毛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341号原告吴某甲。被告毛某甲。原告吴某甲(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毛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慧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及被告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底相识,相处半年后由于怀孕于2014年3月19日领证。然而,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而且有酗酒的习惯,酒后对原告经常恶语相向,对原告的母亲也是如此,原告甚至考虑过不要孩子,但又觉得孩子是无辜的,并认为有了孩子后被告会有所改变,结果非但没有改变反而变本加厉,在原告坐月子的期间被告也是照样天天喝酒到三更半夜,回家后就开始吵闹,使得全家都没法休息,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带着宝宝去好朋友家里过完月子,之后就带着宝宝回了娘家,期间被告也是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而且经常三更半夜酒后发短信辱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在孩子5个月时,由于被告道歉态度诚恳,也考虑过娘家的环境不是太好,为了孩子于是就决定搬回去和被告一起生活,结果被告也是照样天天喝酒,还和家婆吵架,甚至动手打了家婆,直到家婆报了110才休战,之后没几天又和原告吵架,还拿扫把和凳子打了原告,原告无奈也报了110。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和家庭暴力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被告却提出各种要求刁难,还提出原告不能接孩子出去,只能去被告家探视等要求。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请求法院判令: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女毛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原、被告在婚姻生活过程中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心里有气不愿回家出去喝酒发泄,与母亲相处的方式是几十年形成的习惯,并且家庭成员之间发生争吵是正常的。原告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孩子出生后一直由保姆照顾,原告只带了3个月,月子期间不注意自己的身体,只顾玩手机,对被告的父母不孝顺,带孩子也不尽心,离家出走后一个多月没有回来看小孩。原、被告发生的冲突是原告先动手引起的,被告也被其伤害。原告不懂得尊重丈夫,家庭生活都是保姆及被告母亲照料。综上所述,被告坚决同意离婚,因原告没有正规职业,孩子应归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12年年底认识并开始交往,2014年3月19日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23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毛某丙。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为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两人共同生活七个月后,于2014年10月1日开始分居。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均要求抚养女儿。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短信记录,原、被告陈述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亦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缺乏良好沟通,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孩子抚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现原告不具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因此原、被告婚生女儿毛某丙应由原告抚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甲与被告毛某甲离婚;二、婚生女毛某丙由原告吴某甲抚养。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慧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辜美易(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