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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邹某某,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巫志文,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资中县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某,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