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孝无与陈燕文、唐彩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孝武,陈燕文,唐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孙孝武。被申请执行人:陈燕文。被申请执行人:唐彩凤。申请人孙孝武申请执行生效的(2013)武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人陈燕文因诈骗,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申请人唐彩凤下落不明,且两被申请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人孙孝武同意,按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一、将孙孝武申请执行(2013)武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查明被申请人陈燕文、唐彩凤有能力履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宏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