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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卢某与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39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钱海江。委托代理人姚云奎。被告宣某。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与被告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海江、被告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很好就决定结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入赘原告家。××××年××月××日生育女儿。原、被告结婚不到一年,多次发生争吵,致二家矛盾不可开交。因为宝宝满月理发的事情,被告离家,再也没有回来,同时被告已把衣物等全部拿回了娘家,双方自2014年10月9日起已分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教育,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500元;被告返还礼金88000元、衣服款20000元、一只手表13000元、金银首饰款29500元(项链19500元,手链6000元,戒指4000元);被告承担过错赔偿金10000元。被告宣某辩称:自被告19岁起,原告父亲就来被告家说这门亲事,要被告去做上门女婿。直到结婚前一年,原告家说要买一套房子给原、被告住,被告才同意的。原告没有跟被告说小孩满月理发具体是哪一天,只告诉被告大概这两天,当时被告在上班,他们已经把小孩的头发理了,等被告回家才知道。就因为这个事情吵起来的,第二天被告就走了。原、被告之间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原告及其家人对被告没有起码的尊重与平等沟通,导致原、被告之间不具备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同时由于原告及原告家庭的过错,导致双方家庭矛盾加剧,所以被告同意离婚,并请求判决返还被告财物约15万元。小孩由原告抚养没有异议,抚养费按法律规定被告承担相应份额,愿意在5000元/年以内承担。关于财物由于被告是到原告处做上门女婿,产生矛盾以后被告是变相的被对方赶出来,根本不可能携带任何财物,所以属于原告的婚前财产包括礼金118000元,冰箱一台36**元,洗衣机一台28**元,手镯一只8103.7元,戒指1472元,被子6条价值26000元,以及其他生活用品等价值约10000元,要求原告返还。经审理查明,卢某与宣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0月宣某离家居住至今。现卢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宣某表示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卢某自称从事文员工作,收入约2600元/月;宣某自称没有工作,在帮父母看甲鱼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被告同意离婚,故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双方一致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本院予以准许,但被告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结合被告的负担能力及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情确定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承担的抚养费标准为600元/月。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离婚后,被告宣某若要探望女儿,原告卢某应当予以协助。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礼金和衣服款以及被告主张的礼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主张的其他财产,经查,其中在原告卢某处的共同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苹果4S手机一个,在被告宣某处的共同财产有ipadair5平板电脑一台,其余双方所述的金饰、手表、被子、其它生活物品等财产现状无法查清,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过错赔偿金1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某与被告宣某离婚。二、女儿由原告卢某直接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被告宣某自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女儿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卢某处的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苹果4S手机一个归原告卢某所有;现在被告宣某处的ipadair5平板电脑一台归被告宣某所有。四、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0元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卢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