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游艳杰与陈贵堂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彦杰,陈贵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8号申请人游彦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陈贵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3月19日15时30分许,陈贵堂驾驶鲁R896**号小型越野车沿大屯镇街内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掉头时,与沿大屯镇街内南北路由南向北游彦杰无证驾驶的鲁RUV8**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游彦杰受伤,两车损坏。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15)第47号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游彦杰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贵堂驾驶的鲁R896**号小型越野车。并提供赵俊荣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房产证号东房私字第14700**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游彦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贵堂驾驶的鲁R896**小型越野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