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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农行七里铺支行与被告杜永娣、康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杜永娣,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4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七里铺支行)。住所地:延安市火车站斜对面。负责人寇小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平,系该公司风险部员工。被告杜永娣,女,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不详.被告陕西康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明公司,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七里铺支行与被告杜永娣、康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七里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3元,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611.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