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辩护人袁立鹏,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袁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博罗县园洲镇邮政局后面的小店内,提供麻将机供人赌博,吴某某每次抽取水钱100元。自2014年春节开始,吴某某在其小店内提供扑克供人炸金花或斗地主,炸金花时吴某某收取300元水钱,斗地主时收取30元水钱。2014年8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上述小店将吴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等十多人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袁立鹏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罪的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恰当。2、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聚赌的次数较少,时间较短,影响较小,故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开始,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博罗县园洲镇邮政局后面的小店内,提供麻将机供人赌博,吴某某每次抽取水钱100元。自2014年春节开始,吴某某在其小店内提供扑克牌供人炸金花或斗地主,炸金花时吴某某收取300元水钱,斗地主时收取30元水钱。2014年8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接报后在上述小店将吴某某及参赌人员王某等十多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赌博工具麻将机三台、扑克牌一副。公安机关对缴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销毁。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证人王某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在其小店内提供麻将机、扑克牌等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取水钱获利,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赌博罪的特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恰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查,被告人从2011年开始开设赌场,时间较长,影响较大,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影响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长,而认罪态度较好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予以量刑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东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