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四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英才国际学校、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英才国际学校,住所地:滦南县城西张官寨村北。法定代表人:刘建凯,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香民,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杜建平,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法定代表人:杨家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雷,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XX。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5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主张购买的被上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的涉案车辆为校车且接收时即喷涂“校车”字样,重审时应对涉案车辆上“校车”二字何时喷涂予以核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5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5元,退还上诉人唐山英才国际学校。审 判 长 董媛媛审 判 员 苗会新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