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曹祥霖、刘衡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曹祥霖,刘衡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终字第5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令华,女,汉族,1924年10月22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淑琴,女,汉族,1957年2月1日生,某厂退休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晓宇,女,汉族,1982年7月15日生,无业。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男,汉族,1987年1月10日生,南京麦当劳餐饮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小城镇06幢3楼。负责人林宗兵,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祥霖,男,汉族,1947年4月5日生,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曹敏,男,汉族,1975年5月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衡山,男,汉族,1937年7月8日生,某厂退休职工。上诉人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上诉人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曹祥霖、刘衡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淑琴、孙汉及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新苗、上诉人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冯标、被上诉人曹祥霖的委托代理人曹敏、被上诉人刘衡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曹祥霖、刘衡山系同一单元上下楼邻居关系。2014年5月10日,孙瑞平(1953年10月29日生)为曹祥霖、刘衡山两家从事下水管道改道作业。为防止安全事故,刘衡山向对门邻居借取了安全绳。孙瑞平作业时,曹祥霖、刘衡山要求其使用安全绳,但孙瑞平没有使用。孙瑞平排好外墙管道后,站在两家房屋单元入口二楼平台,边往后退边往上观察铺设好的排水管道,在后退至平台边缘时坠楼身亡。经查,曹祥霖、刘衡山与死者不相识,系通过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提供的便民服务卡上的联系方式与死者联系。死者孙瑞平不具有高处作业相应资质。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制成“便民服务卡”提供给居民使用时,居委会不收取作业人员任何服务费或管理费。另查明,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分别为死者孙瑞平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韩令华共生育五个子女。死者孙瑞平系非农业家庭户。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死者孙瑞平自行提供设备、工具,为曹祥霖、刘衡山从事下水管道改道作业,并交付工作成果,一次性收取费用,孙瑞平与曹祥霖、刘衡山之间系承揽关系。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将孙瑞平“专业疏通下水”信息印制在便民服务卡提供给居民时,对孙瑞平是否具有“专业”资质未尽审查义务,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曹祥霖、刘衡山作为定作方在选任孙瑞平作业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死者孙瑞平明知自己无相应资质,仍予以作业,且在作业过程中在他人要求其使用安全绳时,过于自信仍不使用,在二楼平台后退时疏于观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损害发生,孙瑞平过错程度较大,应由其自行承担大部分责任。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曹祥霖、刘衡山、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各承担3.5%合计10.5%,孙瑞平自行承担89.5%的责任。经审核,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为:丧葬费28992.5元(57985元/年÷2)、死亡赔偿金650760元(20年×32538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0371元(20371元/年×5年÷5)、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合计750123.5元,该款由曹祥霖、刘衡山、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各承担3.5%计26254元,合计787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曹祥霖、刘衡山、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损失26254元,合计78762元;二、驳回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上诉称:曹祥霖、刘衡山在事故发生之前未通知孙瑞平即离开现场,未密切注意孙瑞平工作情况,未及时提醒,与孙瑞平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判决曹祥霖、刘衡山、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共同承担10.5%的责任比例过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曹祥霖、刘衡山、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225037.05元。被上诉人曹祥霖答辩称,我们是通过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发放的便民服务卡找到孙瑞平的,工作安全应当由孙瑞平自己负责,我们不应负责他的安全,在本次事故中我们没有过错。被上诉人刘衡山答辩称,我们没有保护孙瑞平安全的义务,本次事故我们不存在过错。上诉人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答辩称,居委会在本案当中不应当承担责任,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上诉人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上诉称,原审判令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赔偿上诉人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答辩称,一审关于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判决正确。被上诉人曹祥霖答辩称,我们是通过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的服务卡找到孙瑞平,其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刘衡山答辩称,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应当承担责任,居委会肯定有赔付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事发所在的小区丽岛花园主要由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进行物业管理。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后在丽岛花园大门口公告栏张贴大幅服务广告牌,内容有下水改道、管道输通等服务内容,备注手机号为孙瑞平。上述事实,有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的户籍档案资料、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信息证明、民政办公室婚姻证明、户口迁移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工人新村社区居委会证明、八卦洲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法院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八卦花园社区制作的便民服务卡、安全绳及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原审认定曹祥霖和刘衡山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对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本案中,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将孙瑞平“专业疏通下水”信息印制在便民服务卡提供给居民,应当审核孙瑞平的从业资质,但其并未履行相应的审核义务,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对孙瑞平印有“下水改道”的大幅广告张贴在其管理的小区门口未予制止,使得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孙瑞平在其社区内承揽业务,进而发生本案事故,造成孙瑞平死亡的损害后果,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存在过错,且其依法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民事诉讼,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承担3.5%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争议焦点二,原审认定曹祥霖和刘衡山承担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本案中孙瑞平为曹祥霖、刘衡山从事下水管道改道作业,一次性收取费用,并交付工作成果,孙瑞平与曹祥霖、刘衡山之间系承揽关系。曹祥霖、刘衡山为定作方,孙瑞平为承揽方。曹祥霖、刘衡山作为定作方在选任孙瑞平作业时,未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认定曹祥霖、刘衡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上诉人八卦花园社区居委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韩令华、曹淑琴、孙晓宇、孙汉负担831元,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赵珺珉审判员 邓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思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