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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与长春宝盛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长春宝盛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南法民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翔韵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长春宝盛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长春宝盛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南执字第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云山审判员  XXX审判员  罗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