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郭旭虹与杨丹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5立保156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虹,杨*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立保字第156-1号申请人:郭*虹,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黄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晓平,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杨*梅,住广州市番禺区。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郭*虹与被申请人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27日将申请人郭*虹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郭*虹要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梅价值272697.26元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梅名下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丽江花园康*阁2座905的房产(产权证号:02××81)作为财产线索。申请人郭*虹提供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路238号B1352的商铺(产权证号1400892**)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郭*虹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238号B1352的商铺(产权证号1400892**);二、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杨*梅价值272697.26元的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宏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邬敏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