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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向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按照乐业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第二条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已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第二条给付赔偿款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