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行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万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终字第12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滨楼,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董华峰,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万全亮。委托代理人:丁相勇,青岛黄岛临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黄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14)黄行初字第85号行政判决的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昊晟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审 判 长 蒋金龙代理审判员 林 桦代理审判员 姜孝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