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龚伟与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954号原告龚伟。委托代理人周国锋,四川齐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平。委托代理人贺建芳,眉山市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龚伟诉被告陈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锋、被告陈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伟诉称,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2009年在茶楼因琐事发生吵架打架,2015年2月18日二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原告因此心灰意冷,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陈雅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各负担一半。被告陈国平辩称,原、被告双方恋爱三年才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有很强的家庭责任感,长期经营货车,收入全部交给原告保管。原告在家几乎不承担家务活,长期在外打牌,但被告从不与原告计较,而且非常信任原告,将家里拆迁赔付的土地款、青苗费、婚前所建房屋的拆迁赔付款全部交给原告保管。虽然原告移情别恋,但这是原告一时糊涂,被告仍愿意原谅原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30日在东坡区崇礼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7月生育一女取名陈雅琪。2009年双方因琐事在崇礼一茶楼发生争吵,2015年2月18日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东风牌货车一辆,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辩称其将一家三口分得土地补偿款89940元、婚前所修房屋的拆迁补偿款30万元交由原告保管,一家三口的过渡费、低保费都是原告在领取。原告称被拆迁的房屋是被告婚前即开始修建,但婚后尚未修建完毕,不能全部认定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其只收到被告交的土地补偿款89940元及房屋拆迁补偿款20万元,这些钱因原、被告双方搞传销在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间基本都亏完了,其余的钱用于了家庭开支。被告认可双方曾因传销亏损12万元左右。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东坡区崇礼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东坡区崇礼镇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一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能够较好相处,没有太大的矛盾。2015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尚不足两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龚伟与被告陈国平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白琼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