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401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彭军,犍为县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7年11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