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涉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冯锦堂与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锦堂,王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涉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冯锦堂,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东海,农民。本院在执行冯锦堂申请执行王东海民间借贷一案,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剩余其他债权合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涉民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