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与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906号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美连,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春利、杨彬宽(实习),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宋磊,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帅。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房屋所在地为安阳县许家沟乡相如村,且双方没有管辖权的约定,故原告以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金水区辖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在本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退还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平原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刘 嫣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