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莹与韩秀兰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莹,韩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胡莹被执行人:韩秀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证执第14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拒不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秀兰的银行存款23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世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 张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