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万发信与孙田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发信,孙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万发信,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孙田军,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发信诉被告孙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发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发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