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万发信与孙田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发信,孙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万发信,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孙田军,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发信诉被告孙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发信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发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发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阿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