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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黄先松、林金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黄先松,林金菊,黄先泉,黄承龙,陈寅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5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18855-0。法定代表罗银标,行长。被告黄先松,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金菊,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先泉,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承龙,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陈寅坚,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黄先松、林金菊、黄先泉、黄承龙、陈寅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祖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