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重字第018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与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重字第01831-3号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杨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大学,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左家垅。法定代表人张尧学,该校校长。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号。负责人陶立坚,该院院长。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花园窑塘新村98号707室。法定代表人陈本悦,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65号西配楼二层A区。法定代表人宋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中南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新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名下的633.498亩土地使用权及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肖新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恒基凯旋门X栋XXXX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为反诉原告湖南土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何炳坤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龙满梅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肖林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渔人商业广场XX栋XXX号房产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罗杰自愿议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孙勇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谢平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彭在军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邓妹华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人湖南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反诉原告湖南上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肖新玲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恒基凯旋门7栋1301(权证号为长房权证星字第××号)房屋产权;二、查封担保人何炳坤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所有权;三、查封担保人龙满梅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四、查封担保人肖林丰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渔人商业广场XX栋XXX号房屋产权;五、查封担保人罗杰所有均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六、查封担保人孙勇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七、查封担保人彭在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八、查封担保人谢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权;九、查封担保入邓妹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车辆所有十、冻结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浅水湾湘雅温泉花园有限公司名下的633.498亩土地使用权及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典闳审 判 员 郭正喜审 判 员 秦相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