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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志军申请执行王志伟裁定书

法院

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王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初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宏伟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王宏伟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工资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晓伟执行员  刘爱民执行员  王富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