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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二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浩然、王顺清与王顺清、谭细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然,王顺清,谭细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094-1号原告王浩然,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育松,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顺清,农民。被告谭细彩,农民,系被告王顺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然与被告王顺清、谭细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然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然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浩然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