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二初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浩然、王顺清与王顺清、谭细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然,王顺清,谭细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二初字第1094-1号原告王浩然,农民。委托代理人彭育松,双峰县和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顺清,农民。被告谭细彩,农民,系被告王顺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然与被告王顺清、谭细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然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然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浩然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 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