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299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85年5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