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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学刚与张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学刚,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程学刚。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程学刚诉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由被告张勇给付原告程学刚机械租赁费63000元。分别于2014年7月23日支付原告3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原告20000元;于2014年9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40000元。二、如被告张勇未能完全按照第一项协议的内容按照足额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仍按照80000元向原告履行,并另外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2015年1月19日,程学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97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申请执行人张勇履行80000元,剩余17000元申请执行人程学刚自愿放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调解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