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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卢书超,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