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50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卢书超,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