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郑利兰与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兰,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26号原告郑利兰,女,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栾璞,职务不详。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12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祖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兰诉被告重庆小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被告重庆市碚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利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利兰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利兰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