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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田建新与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新,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田建新。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逢锦。被告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章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新诉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南宁市江南区,本案应由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管辖,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房地产位于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履行义务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应为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亦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西梁业富团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爵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谭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