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407-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高元吉,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余道群。关于东莞市华棱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湾民二初字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华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6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飞龙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郑林瀚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