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东民终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孙春华等与孙梁共有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春龙,孙春华,孙春霞,孙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民终字第1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龙,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华,女,……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春霞,女,……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文光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梁,男,……上诉人孙春龙、孙春华、孙春霞与被上诉人孙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凯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孙春龙、孙春华、孙春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凯里市人民法院(2014)凯民初字第2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凯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龙集东审判员 李邦华审判员 高光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