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沈金海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海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余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金海,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余姚市临山镇西城北路**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金海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黎明、被告人沈金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沈金海为营利,在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苍山弄9号其租房内摆放自动麻将桌,以“冲击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期间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2000余元。2014年8月27日,上述赌博场子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查扣自动麻将桌2张,被告人沈金海亦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金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余姚市公安局“抓获经过”、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人口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姚秀珍、任杰聪、谢慧芬、姚定仙、阮文凤、吴阿红、沈建阳、姚明的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金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金海归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沈金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沈金海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金海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上缴国库(已追缴);被扣押的麻将桌二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方长世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云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