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牛中华、沙海城建监察中队诉白家洼村委会、郭代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沙海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牛中华,建平县沙海镇白家洼村委会,郭代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原告牛中华,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建平县沙海镇政府工作人员,住建平县沙海镇。被告建平县沙海镇白家洼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玉岭。被告郭代军,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三家乡。委托代理人孙亚芳,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原告牛中华诉被告建平县沙海镇白家洼村委会、被告郭代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原告牛中华撤回对被告建平县沙海镇白家洼村委会、被告郭代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沙海镇城建管理监察中队、牛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