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童灵剑、许志君与许志君、张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灵剑,许志君,张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19号原告:童灵剑。委托代理人XX。被告:许志君。被告:张恒。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灵剑与被告许志君、张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灵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原告童灵剑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灵剑撤回对被告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童灵剑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