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娟与金建红、尹成、罗建华、陈正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娟,金建红,尹成,罗建华,陈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刘娟,女,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金建红,女,生于1962年8月2日,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尹成,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罗建华,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正山,男,生于1971年4月20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金建红、尹成、罗建华、陈正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成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滩信用社有存款2659.38元;被执行人陈正山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琅琊分理处有存款100098.59元。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成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滩信用社,账号为62109915300000896600001XXXX账户上的存款2659.38元;被执行人陈正山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琅琊分理处,账号为622841095062037XXXX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