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四香与郎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四香,郎振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544号原告谭四香。被告郎振民。原告谭四香与被告郎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郎振民所有的超远小区8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商品房一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郎振民所有的超远小区8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商品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申会民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李雪源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