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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俊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法定代表人于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婷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赖俊松,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玉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袁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