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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三合路。法定代表人:游绍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龙华,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伟,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三合路。法定代表人:李政,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市政工程公司以及一审被告重庆地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双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甄 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