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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刑二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洪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刑二初字第00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1日经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检诉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和刘东义(已判决)于2008年7月20日凌晨1时许,在滨海县正红镇南尖村小舍组,由洪某负责望风,刘东义采用“钓鱼”的手段,窃得孙某人民币2700元和Elitek手机1部。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洪某盗窃的钱财合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同案人刘东义的供述、被害人孙某的陈述、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刑二初字第0078号刑事判决书、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滨价证刑(2012)31号鉴证结论书、滨海县公安局制作和出具的现场辨认笔录、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和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某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范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东林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