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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周军伟与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伟,孙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88号原告:周军伟。被告:孙凯。原告周军伟为与被告孙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周军伟起诉称:2012年4月27日,被告孙凯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孙凯借款后至今未还。故请求:被告孙凯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被告孙凯未作答辩,亦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孙凯于2012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孙凯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但被告孙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7日,被告孙凯由案外人杨妙圣担保向原告周军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孙凯今向周军伟借到人民币现金(大写)贰亻万元¥20000.00元,归还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借款人孙凯,担保人杨妙圣,2012年4月27日。”被告孙凯借款后至今未还,担保人杨妙圣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2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孙凯由案外人杨妙圣担保向原告周军伟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孙凯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与担保人杨妙圣之间的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调整,可另案处理。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军伟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孙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