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林伙金与梁广根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伙金,梁广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林伙金。委托代理人方红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丽,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梁广根。申请执行人林伙金与被执行人梁广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2010)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梁广根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伙金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支付借款人民币167756.28元及利息;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伙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广根人民币168256.2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侯庆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雪峰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