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金贵安与何晏、贾碧华、张永千等和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贵安,何晏,贾碧华,张永千,贾永双,保亭昌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9-1号申请人金贵安。被申请人何晏。被申请人贾碧华。被申请人张永千。被申请人贾永双。被申请人保亭昌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碧华,总经理。被申请人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解放三路衍宏现代城6A02室。法定代表人何晏,总经理。被申请人三亚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河东路商品街一巷鹭园公寓A708。法定代表人郭阳,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立保字第9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永发镇内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被申请人保亭昌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瑞溪镇大城坡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一期)采矿权、被申请人三亚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金江镇山口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一期)采矿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三亚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永发镇内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采矿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保亭昌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瑞溪镇大城坡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一期)采矿权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三亚好运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澄迈县金江镇山口村河段建筑用河砂矿(一期)采矿权的查封。审 判 长 张林燕审 判 员 曾繁桉代理审判员 王娜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审核:张林燕撰稿:张林燕校对:刘银云印刷:赖赵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印制(共印17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