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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刑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韩永益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国家赔偿一案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益,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泰中刑赔字第00001号赔偿请求人韩永益,男,汉族。赔偿义务机关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港城路36号。法定代表人薛荣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继美,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陈彩良,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法制大队指导员。复议机关泰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生,局长。韩永益因违法刑事拘留申请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和泰州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韩永益以已与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韩永益的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韩永益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