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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宜,经理。被执行人童钢。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天地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中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书维持原判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童钢已交清执行款1936.75元及执行费50元至本院,本案执行款1936.75元已由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利息放弃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展审判员 曾桂文审判员 唐国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苏宇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