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执字第0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达与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变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达,于进,蔡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695-1号申请执行人刘达,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昌图镇铁南铁东第二小区。被执行人于进,男,1975年5月10日生,汉族,司机,住昌图县津大怡水园小区。被执行人蔡鹏,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干部,住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于进、蔡鹏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以(2014)昌执字第069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进所有的位于昌图县七家子镇盛达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03.98平方米1-2层门市房(无房屋产权证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查封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辽宁连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络竞价平台经三次拍卖,最终以251891.55元流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于进所有的位于昌图县七家子镇盛达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103.98平方米1-2层门市房(无房屋产权证书)一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星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占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