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冀海强与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海强,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639号原告冀海强,男,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遥县。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太航远东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郑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亮,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海强诉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海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冀海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海强撤回对被告太原市兆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冀海强负担。审判员 赵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锦旗 百度搜索“”